起 诉 状
原告:XX,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410311XXXXXXXXXXXX,住XXXXX
被告:XX,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411528XXXXXXXXXXXX,住XXXX
诉讼请求:
1、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依法判决婚生子女XX、XX由被告抚养。
3、依法判决婚内债务由被告偿还。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2原、被告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于2008年8月5日在XX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双方感情一般,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尽管双方生育有一子一女,但夫妻感情并没有进一步加深,由于被告的生活作风问题,使双方的矛盾增加,根本无法继续生活。被告不尽作为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原告根本得不到家庭的温暖。
种种情况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潢川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