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茹冰律师亲办案例
刑 事 自 诉 状
来源:施茹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17
浏览量:1069


自诉人:XXX,男,汉族,19XX115日生,住潢川县先锋村沟北275号。电话:XXXX

法定代理人:XX,女,汉族,19XX108日生,身份证号:XXXX,住址同上。

被告人:XX,女,成年人,住XX县XX路XXX家属楼。电话:XXXX

案由:非法侵入住宅罪

诉讼请求:

依法追究被告人X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因自诉人的父亲XX于几年前向被告人XX借款七万元,并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作抵押,由于生意亏损,自诉人的父亲目前没有一次性还清七万元借款的能力。XX已经对被告人做出了承诺,答应在2013年底一次性连本带息全部还与被告人。但被告人龚素霞对此却置之不理,并于20XXXX月XX凌晨2时许,带3人直接闯入自诉人家中,将圈养的30条狗运到自诉人家二楼放养。当时自诉人家中只有自诉人和其母亲2人,阻止不了这么多人,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被告人连人带狗霸占了自己房子的二楼空间。自诉人母亲多次与被告人协商,并承诺还款,但被告人一直不肯离开自诉人的家,也不同意协商解决,声称自诉人房屋的二楼已归自己所有。

时至今日,被告人侵占二楼房间的时间已达12个月,在这360多天的时间里,被告人将二楼四个房间中的大部分面积用来养狗,并随意使用自诉人家中的物品及水电,二楼房间及平台全是狗粪,菜地遭到彻底破坏。更过分的是,自诉人XXX今年是潢川高中二年级的学生,夜晚十点多下夜自习回家,已经很累,但由于30只狗不停乱叫,导致自诉人根本无法入睡,早上又很早就被狗吠声吵醒,这样的环境使自诉人无心学习,被迫辍学在家。不仅如此,狗吠声已经给许多邻居也同样带来了滋扰,大家多次向自诉人的母亲反映情况。

20121227日,自诉人的母亲曾经打110报警,辖区环城派出所民警出警,并从中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被告人置之不理,仍拒不搬离自诉人的房屋,这使自诉人在精神和经济上都造成巨大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XXX

0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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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茹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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