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XXXX,户籍所在地为XX县XX乡政府家属院,现住XX县XX办事处XX村XX村民组。联系电话:XXXX
原告:XX,男,汉族,2004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XXXX,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XXX,系XX之父。
被告:XX,男,汉族,19XX年6月1日出生,现住XX县XX乡XX村XX组。事故发生时驾驶XXXX号小型客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联系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XXX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246757.32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2月12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XX驾驶XXXX号小型客车沿国道10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XX村铁路桥南倒车时,与车辆后方步行的XX、XX发生相撞,致XX、XX受伤、XXXX号小型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到场处理,并作出X公交认字[2013]第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X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该起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XX、XX受伤当天在XX县人民医院治疗,XX在XX县人民医院住院7天。出院医嘱:1、院外继续治疗;2、壹周后复查;3、不适随诊。因晏学顺伤势严重,2013年2月13日6时被送到湖北省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3月11日出院,住院27天。出院医嘱:1、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2、注意右下肢术后6到8周开始活动髋关节;3、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后经XXXXX司法鉴定所作出[2013]临鉴字2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XX的伤残等级为Ⅷ级;休息期180日,营养期75日,护理期90日。住院期间为贰人护理,出院为壹人护理。
由于被告XX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所驾XXXX号小型客车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对于赔偿事宜,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潢川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二0一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