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XX县XX办事处XX小区后门,身份证号码:XXXX。
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共计487522.25元。
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487522.25元;
2、其中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剩余部分由被告周泽阳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10月14日